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岳志斌, 长治市瑞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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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人 |
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长治市瑞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岳志斌与你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依法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大棚房屋基地租赁合同》;2、依法判令被告退还原告租赁费125000元;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6250元;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进行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