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张璇,姚景云,第三人-都艳芳, 三门峡中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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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人 |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姚景云:本院受理原告张璇诉你及三门峡中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都艳芳物权确认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0-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