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席孝国,董精伟,张娟霞,高赵程,纪青青,张静, 河南灵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其他
案号
-
案由
-
公告人
河南省三门峡市灵宝市人民法院
内容
席孝国:本院审理原告河南灵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与董精伟、张娟霞、高赵程、纪青青、张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十一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刊登日期
2021-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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