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席孝国,董精伟,张娟霞,高赵程,纪青青,张静, 河南灵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河南省三门峡市灵宝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席孝国:本院审理原告河南灵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与董精伟、张娟霞、高赵程、纪青青、张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十一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0-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