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席孝国,翟占强,张润霞,韩静佩,翟荃娥,张静, 河南灵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河南省三门峡市灵宝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席孝国、翟占强、张润霞: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灵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与韩静佩、翟荃娥、张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十一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0-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