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杜海民, 河南花花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2021)豫12知民初214号 |
案由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公告人 |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杜海民:本院受理原告河南花花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豫12知民初214号的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09-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