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马少青,王琳,马娟茹,马云芳,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陕州支行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0)豫1203民初2524号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王琳: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陕州支行与被告马少青、王琳、马娟茹、马云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豫1203民初252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马少青、王琳在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共同偿还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陕州支行借款3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11月8日起按月利率7.5‰上浮50%计算至款还清之日止)。二、被告马少青、王琳在判决生效后15日内共同支付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陕州支行鉴定费19200元。三、被告马娟茹、马云芳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陕州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09-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