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任朋飞, 三门峡市安鑫运输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豫1203民初629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任朋飞(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本院受理原告三门峡市安鑫运输有限公司诉任朋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缺席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豫1203民初6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任朋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三门峡市安鑫运输有限公司轮胎款14050元及利息1489.30元;二、驳回原告三门峡市安鑫运输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88元,由被告任朋飞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09-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