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张仁胜,赵笑真, 三门峡市金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三门峡市鸿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豫1203民初73号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赵笑真(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本院受理原告张仁胜诉被告赵笑真、三门峡市金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三门峡市鸿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豫1203民初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内容为:“一、被告赵笑真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张仁胜支付工程款97000元和迟延支付工程款的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工程价款结算之日计算至起诉之日);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第三审判团队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09-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