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吴军锋,薛鹏, 山西汽运集团运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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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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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人 |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吴军锋、薛鹏:本院受理原告山西汽运集团运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你们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请求判令吴军锋偿还拖欠的车款64477元及违约金,被告薛鹏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九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