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杨国良,巩晓岗, 山西昊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其他
案号
-
案由
-
公告人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内容
巩晓岗、山西昊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杨国良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要求1、判令二被告共同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3000000元;2、判令二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利息(利息以3000000元为本金,按月息2%,自2014年4月14日起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按年利率15.4%,自2020年8月20日起算至款付清之日止,暂算至2021年9月29日,利息为5157750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二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刊登日期
2021-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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