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平月林,潘文涛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豫1121民初1849号 |
案由 |
不当得利纠纷 |
公告人 |
河南省漯河市舞阳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潘文涛:本院受理原告平月林与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豫1121民初18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潘文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平月林40000元。二、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案件受理费800元,由被告潘文涛负担(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1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