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牛乐, 漯河市天顺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漯河唯诺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豫1103民初39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交通路与湘江路交叉口向南980米路东的漯河唯诺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牛乐:原告漯河市天顺制冷设备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豫1103民初3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0-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