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余庚,杨浩天宇,杨波, 鹤壁银兴置业有限公司鹤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尚祺商贸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其他
案号
-
案由
-
公告人
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内容
鹤壁尚祺商贸有限公司、鹤壁银兴置业有限公司、余庚、杨浩天宇、杨波:本院受理原告鹤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鹤壁尚祺商贸有限公司、鹤壁银兴置业有限公司、余庚、杨浩天宇、杨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点(遇法定节日顺延)在本院大赉店法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将依法缺席判决。
刊登日期
2021-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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