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夏云宏,张卫华, 新疆嘉丰棉业有限公司 ,鹰潭市博文货物运输部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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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人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夏云宏,张卫华,鹰潭市博文货物运输部:本院受理新疆嘉丰棉业有限公司诉夏云宏,张卫华,鹰潭市博文货物运输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1:0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楼16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1-08-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