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杨晓东, 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河南华浩化工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豫9001民初5405号 |
案由 |
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河南华浩化工有限公司、杨晓东:本院受理原告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你们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豫9001民初54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河南华浩化工有限公司、杨晓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标服务费19万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