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 当事人 | 济源市兴隆技术玻璃有限公司 ,济源市中兴耐磨材料有限公司 |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 案号 | (2021)豫9001民初4465号 | 
| 案由 | 与破产有关的纠纷 | 
| 公告人 |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 
| 内容 | 济源市中兴耐磨材料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济源市兴隆技术玻璃有限公司诉你与破产有关的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豫9001民初44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济源市中兴耐磨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济源市兴隆技术玻璃有限公司181152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70元(系缓交)、公告费560元,由被告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济源市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 刊登日期 | 2021-10-2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