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林祖均,林德元,孙化永,王红兵, 河南林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沁阳市昊昊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其他
案号
-
案由
-
公告人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内容
沁阳市昊昊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林祖均、林德元诉你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要求法院判令四被告沁阳市昊昊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河南林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孙化永、王红兵共同偿还原告的保证金50万元,保证金的利息46.5万元。并以2016年3月25日起依照月息2分利息支付到2020年8月20日,2020年8月20日之日起按照年利率15.4%支付到还款之日止,暂计100万元,诉讼费均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来本院第九审判庭(黄河路96号审判法庭一楼)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刊登日期
2021-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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