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李玲山,刘宏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豫9001民初5225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刘宏:本院受理原告李玲山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豫9001民初52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刘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玲山111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20元,公告费540元,由被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0-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