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王明才,王杰琴, 济源市伟杰饮品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豫9001民初3642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济源市伟杰饮品有限公司、王杰琴:本院受理原告王明才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豫9001民初36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被告济源市伟杰饮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明才借款120000元;2.驳回原告王明才的其他诉讼请求。3.案件受理费270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济源市伟杰饮品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09-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