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刘莹,万喜和,仪民波,周会桥,张清业,王东旭,王福刚,谷祖本,马建民,霍志刚,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鸭山分公司, 宝清县庆营粮贸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其他
案号
-
案由
-
公告人
黑龙江省红兴隆人民法院
内容
马建民、霍志刚、仪民波、谷祖本:本院受理再审申请人刘莹诉被申请人万喜和、仪民波、周会桥、张清业、王东旭、王福刚、谷祖本、马建民、霍志刚、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鸭山分公司、宝清县庆营粮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刊登日期
2021-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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