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崔国辉,钱国义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黑龙江省黑河市孙吴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钱国义:本院受理的原告崔国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黑龙江省孙吴县人民法院(2021)黑1124民初918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被告钱国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给付原告崔国辉借款本金50,000元;二、被告钱国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给付原告崔国辉借款利息24,000元;被告钱国义自2021年7月11日至给付之日止,以借款本金5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2%计算利息偿还原告崔国辉。案件受理费1,65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钱国义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交纳。)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0-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