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黑龙江伊春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黑龙江冰凌花森林食品科技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黑龙江冰凌花森林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黑0718民初232号 |
案由 |
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黑龙江省伊春市乌翠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黑龙江冰凌花森林食品科技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黑龙江伊春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诉你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21)黑0718民初232号民事判决书,主文如下:被告黑龙江冰凌花森林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黑龙江伊春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2016年至2018年的厂房租金1,479,3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204.32元(缓交),由被告黑龙江冰凌花森林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发出之日起,满60天即视为送达,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