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马健, 伊春市兴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黑0717民初936号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黑龙江省伊春市伊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马健:本院受理伊春市兴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黑0717民初9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马健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伊春市兴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00元、利息41000.00元,共计91000.00元;二、被告马健给付原告伊春市兴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自2021年4月21日起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以借款本金5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支付利息、罚息;三、被告马健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伊春市兴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为实现债权发生的律师费45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88.00元,公告费560.00元,由被告马健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10-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