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刘英春,刘士国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黑龙江省伊春市友好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刘士国:本院受理原告刘英春诉被告刘士国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伊春市友好区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1-09-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