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付金龙,刘滋博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勃利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刘滋博: 本院受理原告付金龙诉被告刘滋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个工作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三民事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0-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