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于景涛, 七台河乾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牡丹江亿丰城市煤气有限责任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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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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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人 |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公 告牡丹江亿丰城市煤气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于景涛与你公司、七台河乾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开发区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并判决。 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10-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