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石永刚, 黑龙江龙煤七台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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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
- |
公告人 |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勃利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公 告石永刚: 本院受理原告黑龙江龙煤七台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石永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个工作日(遇到节假日顺延)上午10时,在勃利县人民法院青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黑龙江省勃利县人民法院联系人:勃利县人民法院 青山法庭 管宏雷 电话:0464—8589004 |
刊登日期 |
2021-08-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