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卢娟,邹小宝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蕲春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邹小宝:本院受理卢娟诉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现因你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如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辨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2月14日16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1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