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李永莉,董天成,张东印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豫1726民初4845-1号,(2021)豫1726民初4845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河南省驻马店市泌阳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董天成:本院受理原告李永莉诉你及张东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豫1726民初4845-1号民事裁定书及(2021)豫1726民初484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裁定对你的银行账号及微信、支付宝账户的存款予以冻结10万元。判决(一)被告张东印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永莉借款100000元;被告董天成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二)驳回原告李永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保全费1020元,合计3320元,由被告张东印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1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