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张作柱,裴伟,清河支行, 辽宁辰州汇通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辽宁辰州汇通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河支行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裴伟:本院受理原告告张作柱与被告你和辽宁辰州汇通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河支行、辽宁辰州汇通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辽0803民初3184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