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孙玉梅,贾晓东,高翔,申晓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黑1081民初1812号,(2016)黑1081民初1319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绥芬河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高翔、申晓永:原告孙玉梅、贾晓东与被告高翔、申晓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黑1081民初181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主要内容:被告对绥芬河市人民法院(2016)黑1081民初131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绥芬河鸿伟木业有限公司应给付原告的41689元债务、案件受理费421元、延迟履行金11864.09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1149.35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749.35元由被告负担。 |
刊登日期 |
2021-1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