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何燕,石青春,温国杰
公告类型
其他
案号
-
案由
-
公告人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内容
温国杰[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号码为C329754(1)]:本院受理原告何燕诉被告石青春、温国杰债权人代为析产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应诉材料。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对二被告名下的位于东莞市樟木头镇嘉多利山花园宏峰阁八楼E室(粤房地产证字第C4260633号)的房产进行析产,确认二被告各占有该房产50%的份额;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负担。本公告经过三个月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3月22日上午9时30在东莞市横沥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刊登日期
2021-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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