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张欣,谢方川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新0105民初2529号 |
案由 |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谢方川:本院受理原告张欣诉你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1)新0105民初25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谢方川支付原告张欣租赁费80000元、2018年12月12日至2020年12月12日期间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7375.12元、2020年12月13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期间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负担案件受理费1983.44元、公告费300元,且须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11-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