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侯俊杰,赵建君, 赤峰松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侯俊杰:本院受理的原告赤峰松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受理后,因被告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增加诉讼请求申请(诉讼请求:一、判令依法解除赵建君与被告侯俊杰于2016年6月1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租赁费1018017.74元(2017年10月28日至2021年8月15日);三、判令被告侯俊杰向原告支付滞纳金213603.55元。四、判令被告侯俊杰支付物业管理费(2017年10月28日至2021年8月15日)28655.42元;五、判令被告侯俊杰支付取暖费(2018年-2020年度)32846.74元,取暖费滞纳金75557.78元,两项合计为108404.52元;六、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503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1-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