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刘钢, 湖北众恒世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红山经济开发区鑫峰建筑设备租赁站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刘钢、湖北众恒世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红山经济开发区鑫峰建筑设备租赁站诉被告湖北众恒世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刘钢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二被告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答辩、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在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第十三号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