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张春树, 辽宁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 ,俊安发展(兴城)有限公司 ,赤峰运济商贸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执行文书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俊安发展(兴城)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张春树、赤峰运济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辽宁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合同纠纷二案,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执行指挥调度中心执行四团队领取(2018)内0404执489、490号之七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分别裁定将被执行人辽宁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在俊安发展(兴城)有限公司的施工工程款、质量保证金120万元及450万元予以继续扣留,扣留期限为叁年。本裁定立即执行。 |
刊登日期 |
2021-1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