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刘兴芝,胡波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2021)黑0184民初4330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五常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胡波:本院对刘兴芝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黑0184民初4330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五常法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0-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