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 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 ,苏州苏纳实验设备有限公司 ,内蒙古兖蒙煤炭运销有限责任公司 ,鄂尔多斯市瑞林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瑞安市吉祥天贸易有限公司 ,鄂尔多斯市捷安达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圣鲁煤炭有限公司 ,海航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芜湖万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干洪实业有限公司 ,宜兴市昶岳商贸有限公司 ,包头市海域能源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0)琼96民初663号,(2020)琼96民初665号,(2020)琼96民初666号,(2 |
案由 |
票据纠纷 |
公告人 |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鄂尔多斯市瑞林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捷安达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干洪实业有限公司、包头市海域能源有限公司、宜兴市昶岳商贸有限公司、芜湖万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瑞安市吉祥天贸易有限公司、内蒙古兖蒙煤炭运销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圣鲁煤炭有限公司、苏州苏纳实验设备有限公司:原告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海航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等票据纠纷共四案,因你们地址不详、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琼96民初663、665、666、667号民事判决书,各案被告具体情况如下:1.(2020)琼96民初663号鄂尔多斯市瑞林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捷安达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干洪实业有限公司;包头市海域能源有限公司;宜兴市昶岳商贸有限公司。2.(2020)琼96民初665号芜湖万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瑞安市吉祥天贸易有限公司;内蒙古兖蒙煤炭运销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圣鲁煤炭有限公司。3.(2020)琼96民初666号芜湖万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内蒙古兖蒙煤炭运销有限责任公司;瑞安市吉祥天贸易有限公司;内蒙古圣鲁煤炭有限公司。4.(2020)琼96民初667号内蒙古兖蒙煤炭运销有限责任公司;瑞安市吉祥天贸易有限公司;芜湖万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内蒙古圣鲁煤炭有限公司;苏州苏纳实验设备有限公司。请你们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案件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书,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逾期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06-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