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屈宝成,贾龙梅,郭小军,李忠霞,赵登军,聂萍,李忠华,翟晓泾,张保福,聂建芬,聂兵,贾玉环,师秀成,王春梅,张晖, 新疆昌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其他
案号
-
案由
-
公告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人民法院
内容
屈宝成、贾龙梅:本院受理的原告新疆昌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屈宝成、贾龙梅、郭小军、李忠霞、赵登军、聂萍、李忠华、翟晓泾、张保福、聂建芬、聂兵、贾玉环、师秀成、王春梅、张晖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与你们无法取得联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当事人举证责任通知书、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须知、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在诉状中要求:一、要求被告履行合同归还借款本金1500000元;二、要求被告给付借款利息1050483.3元(利息从2016年9月21日计算至2020年4月17日,2020年4月18日之后利息要求被告按借款本金1500000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月利率12.750001‰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三、要求被告承担律师代理费33654.50元;四、判令原告对《抵押合同》项下李忠华、李忠霞、聂兵、聂建芬、翟晓泾、张保福所抵押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五、判令贾龙梅、郭小军、李忠霞、赵登军、聂萍、李忠华、聂兵、聂建芬、翟晓泾、张保福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本案诉讼费、送达等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12月27日上午10时在本院十九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刊登日期
2021-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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