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何志才,何清,杜鹏博,吴声栋,何琴连, 海安长城实业有限公司海南祥隆船务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其他
案号
-
案由
-
公告人
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内容
吴声栋、何琴连:本院受理原告海安长城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南祥隆船务有限公司、何志才、何清、杜鹏博、吴声栋、何琴连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转普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12月9日下午16时在本院大法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刊登日期
2021-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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