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宋保玲,孙广杰,张艳丽,郜松建, 郑州市永通贸易有限公司河南龙图置业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执行文书
案号
(2016)豫0102民初3193号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公告人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内容
郑州市永通贸易有限公司、河南龙图置业有限公司、孙广杰、张艳丽、郜松建:本院受理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宋保玲与被执行人郑州市永通贸易有限公司、河南龙图置业有限公司、孙广杰、张艳丽、郜松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0102民初31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你们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限期履行通知书,限期履行通知书载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限你们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对被执行人河南龙图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新郑市解放路东侧,河南郑煤矿业建设有限公司西侧土地使用权[新土国用(2012)第154号]以及张艳丽持有新郑市普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价值500万元的股权予以评估、拍卖。同时向你们公告送达到本院办理有关本案评估、评估报告送达、拍卖等执行过程中的有关事宜通知,自本公告期满之日起10日内到本院联系办理有关本案评估、评估报告送达、拍卖等执行过程中的有关事宜,逾期不到视为放弃相应权利,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刊登日期
2021-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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