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吴成华, 郑州金水厦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执行文书 |
案号 |
(2019)豫0105执6228号,(2020)豫0105执恢2707号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公告人 |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吴成华:本院已立案受理郑州金水厦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豫0105执6228号、(2020)豫0105执恢2707号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高消费令、执行决定书、执行裁定书。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吴成华名下位于新郑市龙湖镇泰山路17号附1号龙湖新城明珠苑1、2号楼1单元603号房产【产权证号:豫(2019)新郑市不动产权第0020715号】一套。现责令你于本裁定生效后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对上述查封的房产予以评估、拍卖。现同时向你公告送达到本院办理有关上述房产评估、评估报告送达、拍卖等执行过程中的有关事宜的通知,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之日起7日内到本院联系办理有关本案评估、评估报告送达、拍卖等执行过程中的有关事宜,逾期不到视为放弃相应权利,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院将依法执行本案。 |
刊登日期 |
2021-0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