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李殿伟,张小燕,刘东辉, 巩义市新昌耐火材料有限公司 ,郑州天亿冶金材料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2021)豫0181民初3842号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公告人 |
河南省郑州市巩义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巩义市新昌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刘东辉、郑州天亿冶金材料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李殿伟诉被告张小燕、巩义市新昌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刘东辉、郑州天亿冶金材料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豫0181民初3842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等相关应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之日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竹林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08-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