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周斌涛, 北京艳恒商贸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豫0181民初1260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河南省郑州市巩义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北京艳恒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周斌涛诉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豫0181民初1260号民事判决:一、被告北京艳恒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周斌涛货款20,000元;二、驳回原告周斌涛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豫0181民初126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城区中心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07-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