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杨志广,边素民,邱更强,马汉杰,王飞, 河南华阳光电照明技术有限公司 ,河南民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虞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睢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夏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濮阳市昆濮商贸发展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执行文书 |
案号 |
(2021)豫14执177号,(2019)最高法民再381号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公告人 |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河南华阳光电照明技术有限公司、马汉杰、邱更强:本院受理夏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虞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河南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民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睢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河南华阳光电照明技术有限公司、濮阳市昆濮商贸发展有限公司、杨志广、边素民、邱更强、马汉杰、王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进入执行程序。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豫14执17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等,责令你们履行下列义务:按照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再38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偿还上述申请执行人贷款99975000元及利息、逾期利息(截至2015年8月10日利息和逾期利息共为5206632.97元;2015年8月11日以后的逾期利息按月利率15‰,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
刊登日期 |
2021-08-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