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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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宁夏灵武宝塔大古储运有限公司、张家港科贝奇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徐州明堂红木家具销售有限公司、徐州佛觉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淮北鸿坤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北京科林佰德环保有限公司诉宁夏灵武宝塔大古储运有限公司、商丘裕东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张家港科贝奇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徐州明堂红木家具销售有限公司、徐州佛觉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淮北鸿坤商贸有限公司、永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永城煤电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五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9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07-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