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万青山,熊长更,李成坤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河南省许昌市长葛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李成坤:本院受理原告万青山、熊长更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1年11月3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判决。附: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万青山劳务款10150元整,自起诉之日以全国银行间同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时止;2、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熊长更劳务款8320元整,自起诉之日以全国银行间同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时止;3、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
刊登日期 |
2021-08-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