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柯建松,甘汉松,甘彩峰, 湖北涛源担保有限公司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冶支行大冶市鑫隆达矿业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其他
案号
-
案由
-
公告人
大冶市人民法院
内容
甘汉松、甘彩峰、大冶市鑫隆达矿业有限公司、柯建松:本院受理原告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冶支行诉被告大冶市鑫隆达矿业有限公司、湖北涛源担保有限公司、甘汉松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2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刊登日期
2021-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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