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田振夫,王志良,张广平,吕喜梅,杨福林,苏云祥,王冬梅,张晓伟, 郑州广华农机专业合作社
公告类型
其他
案号
-
案由
-
公告人
河南省郑州市新密市人民法院
内容
张广平、吕喜梅、杨福林、苏云祥、王冬梅、张晓伟:本院受理的原告田振夫、王志良诉你与被告郑州广华农机专业合作社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被告郑州广华农机专业合作社向原告支付房屋补偿款70万元,判令被告张广平、吕喜梅、杨福林、张晓伟在未实缴出资金额300万元本息范围内、被告苏云祥在未实缴出资金额276万元本息范围内、被告王冬梅在未实缴出资金额24万元范围内对被告郑州广华农机专业合作社的上述债务不能清偿部分向原告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刊登日期
2021-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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