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袁细华, 龙海市石码利华电动工具店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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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人 |
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袁细华:本院受理原告龙海市石码利华电动工具店与被告袁细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龙海市石码利华电动工具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欠款人民币16122元,并支付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款项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1.283%计算);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共同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04 |